第三章判断题
判断题(共100题)
1、建设工程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x)
2、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x)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对)
4、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
5、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对)
6、化妆品的赠品上可以不用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x)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
8、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对)
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
10、销售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
11、生产者、销售者只要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即
可。(x)
12、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x)
1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可以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x)
14、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
15、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
1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x)
17、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
当负责处理。(对)
18、限期使用的产品,只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即可。(x)
19、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
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
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
22、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
23、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
2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X)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对)
26、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对)
2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2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2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X)
3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
31、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
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对)
3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对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对)
34、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对
35、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对)
3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
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
37、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
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对)
38、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
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对)
39、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
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
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4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
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对)
42、国家不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
者参与标准化工作。(X)
/>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X)
45、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
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
46、企业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
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X)
/>
口或者提供。(对)
4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对)
49、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
50、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
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
5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
/>
5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
54、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55、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
56、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不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X)
57、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对)
58、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
5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对)
60、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
6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
6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市场销售。(对)
6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
64、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对
65、生产、经营者可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
6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对)
67、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对)
68、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应当一并转让。(对)
6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对)
70、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对)
7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
7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对)
7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对)
7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
7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可以转让。(X)
7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X)
77、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
7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
7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对)
8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
81、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
8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X)
8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
8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对)
85、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对)
86、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对)
8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8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X)
8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对)
90、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对)
9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即可销售(X)。
92、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X)。
93、甲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模仿乙厂知名化肥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模仿行为,如果甲厂化肥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化肥,则不构成混淆行为。(对)
9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X)
95、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销售、警示、召回,停止生产、销毁、做无害化处理。(对)
96、小李购买大米用于加工米粉出售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X)。
97、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X)。
98、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对)
99、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标示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限期使用”字样(X)。
100、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认证标志、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对)。
1、建设工程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x)
2、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x)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对)
4、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
5、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对)
6、化妆品的赠品上可以不用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x)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
8、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对)
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
10、销售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
11、生产者、销售者只要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即
可。(x)
12、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x)
1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可以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x)
14、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
15、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
1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x)
17、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
当负责处理。(对)
18、限期使用的产品,只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即可。(x)
19、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
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
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
22、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
23、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
2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X)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对)
26、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对)
2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2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2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X)
3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
31、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
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对)
3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对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对)
34、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对
35、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对)
3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
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
37、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
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对)
38、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
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对)
39、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
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
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4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
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对)
42、国家不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
者参与标准化工作。(X)
/>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X)
45、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
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
46、企业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
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X)
/>
口或者提供。(对)
4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对)
49、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
50、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
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
5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
/>
5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
54、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55、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
56、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不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X)
57、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对)
58、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
5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对)
60、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
6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
6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市场销售。(对)
6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
64、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对
65、生产、经营者可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
6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对)
67、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对)
68、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应当一并转让。(对)
6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对)
70、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对)
7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
7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对)
7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对)
7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
75、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可以转让。(X)
7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X)
77、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
7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
7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对)
8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
81、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
8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X)
8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
8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对)
85、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对)
86、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对)
8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8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X)
8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对)
90、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对)
9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即可销售(X)。
92、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X)。
93、甲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模仿乙厂知名化肥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模仿行为,如果甲厂化肥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化肥,则不构成混淆行为。(对)
9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X)
95、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销售、警示、召回,停止生产、销毁、做无害化处理。(对)
96、小李购买大米用于加工米粉出售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X)。
97、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X)。
98、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对)
99、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标示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限期使用”字样(X)。
100、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认证标志、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