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10题)

    案例1:2017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

    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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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A市质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该市甲商场销售的B市电冰箱厂生产的180L冰箱有质量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甲商场对该种冰箱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种冰箱为不合格品。甲商场在收到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后15内未提出异议,但提供了进货发票和B市质量检验所出具的该种冰箱合格的检验报告。A市质监局根据该局的检验报告,依据《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认定甲商场销售的冰箱是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做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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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A市B县质监局根据举报对甲建筑公司某工地正在施工用钢筋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为该批钢筋物理性能严重不合格。经调查,甲公司提供该批钢筋是从A市轧钢厂直接进货,共10吨,已在工程中使用了5吨。请问:B县质监局对该批钢筋和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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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2001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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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是否接受?

    2、张某应当怎么办?

    答: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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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一个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考核,取得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测距仪、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某个原来生产测距仪和经纬仪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开发研制了全站仪要求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考虑到该计量技术机构对测绘仪器比较熟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将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下达给了该计量技术机构。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请问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首先,关于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因此,在承担

    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上存在两个问题:(1)、该计量技术机构虽然取得了测距仪和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但是并没有取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所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下达给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正确的。(2)、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如果发现不是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反映,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安排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所以,计量技术机构承担不具备资质的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是不正确的。

    其次,在型式评价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要求:1、“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是错误的。错误之处有三点:

    (1)是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国家统一颁布的型式评价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中是否有型式评价要求,如果有应该按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实施,如果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再编制型式评价大纲;

    (2)是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3)是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案例8:2017年6月初,公元集团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元”品牌管材、管件生产企业)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无果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该企业2016年在南京地区的销售额下降明显,在南京银桥、金桥、板桥红太阳等市场已发现多家管材经营部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系列管材。接到举报后,分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持续摸排跟踪。

    1、如果上述线索事实成立,应依据什么法进行查处?是一种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2、行政执法部门应如何组织查处?

    案例8

    答:

    1、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此种行为应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构成一部和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2、经分析,认为此线索很可能涉及一个有规模的制售假冒管材销售网络团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确保案件查处效果,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分局及时将该线索向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联合进行依法办案。

    案例9:201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賠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此案应依据哪部法律,如何处理?

    案例9

    答: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

    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陪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制造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某的财产

    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消费者赵某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的酌情

    减轻陪偿的责任。

    案例10:2020年4月2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国家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转交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的函》的紧急通知,内容涉及大庆凯迪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标,可能存在恶意申请、违法代理等问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11年成立至今,不具备生产、加工、分装任何产品条件,也从未与任何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分装产品合**议。该公司自2014至2019年,申请并持有5个涉及到第1、4类商标注册证,至今均未使用。2020年2月3日,当事人看到电视中播放“火神山”、“雷神山”的内容,意识到该字号可能成为热词,当日委托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知和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以“火神山”、“雷神山”申请注册第4、5类商标,申请号为:43985895、

    43985898、43983249、43986022。2020年2月9日开始国家新冠病毒防控疫情形式严重,当事人于2020年2月29日,在网上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6日下达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在此期间当事人未获利。

    1、此违法行为应依据什么法进行调查处理?

    2、执法部门应做出如何处罚决定?

    案例10

    答: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调查处理。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的两家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